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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供卵代怀,试管供卵半年退货手机77次!法院认定消费者滥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

时间:2024-03-15 22:18:51来源:漳州爱心捐卵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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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网购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,然而,却有部分有心人“钻空子”,为牟利肆意滥用该权利。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。法院认定,消费者频繁退货,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。

  【案情回顾】

  2024年4月,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,试用后申请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,被平台驳回。随后,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,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。随后,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。

  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,记录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,其中包含106部手机;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,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。某电商平台认为,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不应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。

  【庭审过程】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,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亦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  该案中,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,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,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,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。庭审中,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,是因为在试用新机时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。然而,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、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。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。

 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,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,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,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,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,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,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,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、诚实信用等原则,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。因此,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【审判结果】

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作出后,原被告均未上诉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  【以案说法】

 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表示,该案中,路先生半年来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后退货,退款比例过高,属于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,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,因此平台拒绝原告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售后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。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、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,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。

 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,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。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,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,诚实守信、公平交易。

  本报记者 卢越 来源:工人日报 【编辑:曹子健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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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网购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,然而,却有部分有心人“钻空子”,为牟利肆意滥用该权利。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。法院认定,消费者频繁退货,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。

  【案情回顾】

  2024年4月,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,试用后申请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,被平台驳回。随后,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,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。随后,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。

  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,记录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,其中包含106部手机;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,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。某电商平台认为,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不应适用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规则。

  【庭审过程】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但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,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亦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  该案中,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,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,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,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。庭审中,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,是因为在试用新机时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。然而,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、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。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。

 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,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,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,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,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,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,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,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、诚实信用等原则,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。因此,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【审判结果】

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作出后,原被告均未上诉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  【以案说法】

 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表示,该案中,路先生半年来在涉案平台频繁下单后退货,退款比例过高,属于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扰乱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况,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,因此平台拒绝原告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的售后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。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、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,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。

 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,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。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,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,诚实守信、公平交易。

  本报记者 卢越 来源:工人日报 【编辑:曹子健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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